【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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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外资准入审查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一向不足,由于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缺少相关经验,我国外资准入审查制度无法高效且精确的对外资准入事项进行规定,不仅在维护国家安全上收效甚微,还造成了审查程序冗杂效率低下的苦果。如今伴随国际环境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国内经济的转型,外商对稳定投资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些缺陷越来越难以被接受,因此我国的外资准入审查制度成为了急需进行改革的重点制度。通过对我国外商准入审查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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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外资准入审查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一向不足,由于在制度设计过程中缺少相关经验,我国外资准入审查制度无法高效且精确的对外资准入事项进行规定,不仅在维护国家安全上收效甚微,还造成了审查程序冗杂效率低下的苦果。如今伴随国际环境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国内经济的转型,外商对稳定投资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些缺陷越来越难以被接受,因此我国的外资准入审查制度成为了急需进行改革的重点制度。通过对我国外商准入审查制度的构成进行分析,我国的外资准入审查制度可以划分为针对主体的适用范围、针对程序的程序审查和针对内容实体审查三个部分,通过对三个部分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的研究可以发现,三个部分分别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审查困难、审查机构职能冲突效率低、审查程序的范围和程度缺少具体规定三个问题,这些问题造成了如今我国外资准入审查制度影响下国家对外资吸引力低下的结果。为完善外资准入审查制度,需要将域外优秀实践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乌兹别克斯坦具有丰富的投资实现形式并善于利用外资发展地区经济,印度具有形式多样的外资企业形式并设置了外资促进委员会统一管理外资,欧盟在审查中确定了对等性标准和“政府控制”这一考量因素,这些优秀的制度设计使得他们的外资准入审查制度促进了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故值得与他们在历史、人口发展状况上或多或少存在相似情节并渴望发展的我国进行借鉴。通过将借鉴的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针对三大问题提出我国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审查困难的问题,可以明确外商独资企业的准入审查标准,完善外商个人独资企业责任认定的实体法律规定,从而设立外商个人独资企业审查机制;针对审查机构职能冲突效率低问题,应该分类管理外资项目、明确自动批准的适用程度,扩大自动批准的适用,提高外资准入审查效率,同时通过设立中央审查机构来解决职能冲突问题;针对审查程序的范围和程度缺少具体规定问题,必须严审大型并购,明确界定“国家安全”的范围。各个改进环节互为基础相互配合,从而起到全面完善外资准入审查制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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