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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指融资方以出让部分股份的形式,面向广大投资者进行融资,而投资者以出资入股公司,最终以股权变现的形式或者获取分红利益的方式获得预期收益的金融活动。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众多运作模式的股权众筹平台,虽然在具体细节上不同,但是一般的商业模式是先由融资者提交项目信息,由股权众筹平台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将项目信息发布到平台上,由平台认证的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过程。其中,平台作为项目的审核方、发布方,负有对股权众筹项目信息审核的义务。我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肯定了这一点。但是该管理办法却对于股权众筹平台承担的审核义务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可以说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股权众筹平台在信息审核方面的义务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同时考虑到消除金融市场的信息隐蔽性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股权众筹平台作为项目发行方有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的义务,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股权众筹平台最初出现是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出现的,在股权众筹活动中是作为居间人的角色发挥作用的,需要承担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股权众筹又具有证券发行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特征,因此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信息不实造成投资者损失要承担证券欺诈的侵权责任。但是股权众筹平台的角色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其核心特征是信息中介平台,因此其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比较复杂的。从证券侵权责任角度考虑较为适宜,因为,股权众筹活动属于金融领域中的证券发行活动,从保护投资者,维护金融秩序的角度来说较为适宜。因此,今后的立法中我们可以将股权众筹平台的性质定位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将其信息中介以及证券发行活动中的角色特征同时囊括进去,必须承担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核的义务。同时从证券法律角度出发,将其在信息审核过程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规定为证券侵权责任,参考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法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