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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诉权的滥用是指当事人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行使民事诉权,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由于滥用民事诉权会对诉讼秩序和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两大法系对该行为均予以了相应的法律规制,而我国目前不仅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关制度的漏洞也为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迫切需要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制度。本文从探讨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出发,逐步探讨了民事诉权滥用的特征、性质、分类、判断标准以及对该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并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予以了介绍和比较分析,最后在借鉴两大法系立法经验以及剖析我国现行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民事诉权滥用规制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并得出以下结论:1、民事诉权滥用的行为不仅构成权利的滥用,而且是一种侵权行为。对其予以法律规制是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诉讼效率,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和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2、民事诉权滥用的判断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以合理界定诉权自由与诉权滥用之间的界限;3、我国民事诉权滥用与诉讼滥用、恶意诉讼以及诉讼欺诈等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它包括滥用起诉权,滥用上诉权和滥用申请再审权以及滥用反诉权的行为;4、与国外相关制度相比,我国现行民事诉权的规制机制极不完善,这不仅表现在实体法方面,也表现在程序法方面。我国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理依据,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予以法律规制。在具体构造上,要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5、我国对民事诉权滥用的实体法规制应采取以侵权法为主,以刑法为辅助的立法模式,即原则上对滥用民事诉权的行为科以侵权责任,但在该行为社会危险性极大,侵权法不足以对其予以规制时,应通过完善我国的刑法制度对其予以刑法上的规制;程序法规制则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程序性规则相结合的方式。在具体措施上主要包括驳回起诉、建议诉讼费用责任分担制度、罚款、建立诉讼担保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