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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项民事裁判涉及到宪法基本权利保护问题的时候,若法院罔顾宪法之规定,完全依据民法作成,虽在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内,判决是可证成的(内部证成),但因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在整体宪法秩序内,判决却又是不可证成的(外部证成),从而就会出现“是而然,是而不然”的矛盾。因此,须将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结合以化解此矛盾。是以,本文即从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的角度去分析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文章主要分为七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下问题的缘起、研究现状以及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学界对于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保障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民事裁判过程中对私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等几方面,而对于民事裁判的证成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关系则未予研究。因此,本文尝试着引进民事裁判证成的方法来保障私法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含义及其关系。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主要是规范与事实的涵摄关系,系在于表明一个判决根据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是可证成的,是一个有效的法律决定。与内部证成相反的是,外部证成关注的是规范(大前提)与判决结果(结论)的证成,其系以整体法律秩序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并以此来检验适用于系争案件事实之规范或判决结果是否是正确的、适当的、可接受的、符合宪法的论证形式。在个案中,因法的解释与适用是不可分的,所以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是相互联结的、可传递的。 第三部分主要是讨论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私法基础。笔者在第一部分探讨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含义及其特征,从中可以发现,法官在对涉及宪法基本权利争议的民事裁判进行证成的过程中中,有基本权利之保护义务。另外,对我国的私法规范进行分析后可得知,我国的私法体系不仅是在私法的规范类型、私法的规范结构还是私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体系上都是具有内外联结性的,因此法官应以整体法律秩序的法律效力标准(包括宪法基本权利的价值决定)来对私法主体的行为效果进行合法、合宪性控制。是以,法官有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相联结的义务。据此,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可发挥私法规范与整体法律秩序的整合功能。 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在借镜他国以及我国宪法实践的基础上,在笔者看来,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包括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国家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人类图像理论以及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理论。但就法律适用的范围及判决的效力渊源来说,这种效力只能是间接的。因为,私法的主要任务是尽可能且合理的解决在法律上居平等地位的个体间的利益冲突。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以及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在价值理念的相似性(人类图像)系要求职司审判的法官有义务(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根据宪法的要求来发展私法,做出符合基本权利价值决定的判决结果。 第五部分主要是分析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我国的法秩序中,宪法不仅具有最高性与根本性,还具有法律内在体系的维护与整合之功能。因此,在民事裁判中对宪法基本权利进行妥善的保护,系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内在要求。另外,宪法的“人权条款”对国家提出了义务性要求,具有最高的价值决定,是以法院在民事裁判中应保障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惟注意的是,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亦不违反我国宪法具体基本权利的规定,因为,我国具体宪法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具有适用的潜在可能性。 第六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论证方法。民事裁判证成的论证方法即对私法规范或法院的判决结果作符合宪法之解释,因此,符合宪法之解释又可分规则取向与结果取向的符合宪法之解释。根据私法规范或法院的判决结果的违宪与否,又可分为合宪或依宪的规则取向与结果取向的符合宪法之解释。但因规范在个案中的适用是连续性与交互性的,故而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论证方法大体是涵盖了规则取向与结果取向的解释,是一种复合型的符合宪法之解释。基于此,按宪法的最高性与符合宪法之解释方法,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私法规范—系争民事案件之间就会形成阶层涵摄之关系,宪法基本权利在具体个案事实中可发挥放射性或间接影响之作用。准此以观,民事裁判中符合宪法之解释的目的恒有两项——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及维护整体法律秩序的统一。 第七部分主要是分析与归纳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证成方式。笔者系在民事规范(大前提)与具体法律事实涵摄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去探寻基本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的具体作用方式(外部证成)。根据个案基本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程度的差异,基本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的具体证成方式概可分为补强论证、支援与保护、权衡法益等三种类型。但不管是哪种类型,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的基本权利保障都涉及到了“加害者——法院——被害者”的三角结构关系,因此,法院得遵循利益衡量与平等对待的原则,在法律或事实的范围内,选择一种更有利于当事人基本权利保障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