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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但逐年增加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使交通肇事罪成为一类高发的刑事案件,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也屡见不鲜,逃逸行为成为交通肇事罪的重点和难点,但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本文围绕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相关问题,共分三章进行分析论证。第一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分析作为定罪情节的交通肇事逃逸。首先,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如何认定作为定罪情节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其次,从三个方面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的缺陷;最后,提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的完善,笔者认为应该删除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但是在新的、合法的规定尚未出台之前,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肇事者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肇事者的人身危险情况、被害人所受损失及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谨慎适用该条规定。第二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分析作为量刑情节的交通肇事逃逸。首先,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如何认定作为量刑情节的交通肇事逃逸,并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进行分析论证;其次,结合不作为犯来分析作为量刑情节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认为其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该不作为的性质是纯正不作为。第三章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首先介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和法律性质,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属于情节加重犯;其次,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再次,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视角解读“因逃逸致人死亡”;最后,通过比较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以更加深刻地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本文拟立足于我国刑法典与司法解释中与交通肇事逃逸有关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法理和具体案例,分析论证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问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具有指导意义。解读作为量刑情节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以更加深刻的了解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指导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