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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风险社会中,工伤事故救济途径的多元化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随着保险机制的不断完善,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在赔偿责任承担上的冲突日渐明显,二者竞合问题应运而生。在解决相关竞合问题上,由于其涉及到社会法与商法不同法律范畴,立法层面上难以兼顾,相关条文规范处于待填补状况,而国内学界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给付并行问题关注不多,司法实务中也分歧较大。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问题的现状——立法及理论层面的空缺、现实层面的诸多纠纷以及司法实务中混乱的处理模式。第二部分梳理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的立法现状,先从中央立法层面分析论证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的回避,再考察地方法规规章在解决模式上的探索进度,得出较为混乱的结论,最后进行总结归纳,论述立法现状的问题所在。本文第三部分,则针对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的司法实践现状,从公报案例“安民重”案入手,先对此案进行梳理评析,讨论参考效力及遗留问题,再将国内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处理,将判决中的处理方式分为双重赔偿、总额抵偿与按照款项分别抵偿三个类别,并加以适当分析。本文第四部分从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竞合的法理分析着手,分别论证二者责任承担主体及范围的竞合状况、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立法目的与功能的异同,进而延伸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与社会实质公平诉求的协调平衡,最后重点分析损害补偿原则对于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五部分前半部分论述“安民重”案裁判模式显然不能覆盖解决这一竞合问题的情况,后半部分则给出笔者个人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路径的具体建议,提出从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类别出发,区分定额保险与补偿型保险,分别适用兼得模式和按项目差额抵偿模式。第六部分为结语,概括总结本文的所有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