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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它也会给我们的带来新型的问题,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密方面。而网络隐私权就是基于网络的发展从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人格权利。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逐渐成为了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权利,对个人的网络隐私权不能简简单单的套用对传统隐私权保护的模式,也不能仅仅通过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规制,而是应当通过刑法这道最后的防线避免恶劣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应当顺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起到积极的先导作用。但现实是,我国刑法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依然十分迟滞,条款规定也十分零散,内容也非常笼统,且只通过间接保护的模式的条件下进行保护。这些弊端导致了现实中,个人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却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况。本文通过四个部分,首先通过介绍隐私的由来和人格权利的性质,引出对网络隐私权的概述,即在信息网络时代下,公民对自身的个人信息、私人事务、私人网络财产的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并不被他人非法获取、知悉、复制、使用和处分的一种精神性人格权利。之后将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相比较,得出网络隐私权的独有性质和侵害特点,即侵害行为的不可控性,侵害主体的难发现性,侵害内容的延展性,侵害获利的经济利益性。再通过介绍域外刑法保护网络隐私权之概况,得出各国在刑法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相关经验。最后通过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所包含的两条保护个人信息条款的评析,得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虽然才起步,起点较高,同时也存在部分不足的问题的结论。最后通过七个方面,包括设置隐私权,扩大网络隐私权范围等方面就如何完善我国刑法保护网络隐私权之系统构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