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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突飞猛进,GDP总量自2010年起仅次于美国,位列全球第二。然而,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扩张速度加快,我国的耕地资源流失非常严重。为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国土空间管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措施。国土空间管制依据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以行政指令形式限制区域建设用地指标、确定耕地保护任务。其虽然保障了 18亿亩耕地红线,有助于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建设,然而由此导致的区域间土地非均衡发展亦不可小觑。限制开发区承担了过多的资源、环境保护任务,而牺牲了自身的发展机会,相关群体利益“暴损”。中央政府是耕地保护政策的主要供给者,地方政府是耕地保护政策的具体实施者,陷入财政困境势必会削弱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进而减弱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如何调动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有效协调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的经济激励制度,其通过平衡耕地保护区和非农发展区的财政收入水平,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来源——新增费,实质上就采用的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通过新增费的缴纳和分配,可以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再分配,有利于平衡耕地保护区与非农发展区的财政可支配能力,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近15年,其成效如何,应该怎样改进和完善,目前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焦点。本文基于地方政府经济福利视角,构建了“国土空间管制是背景——土地非均衡发展是本质——地方财事权非均衡是传导机制——地方财政困境是表现形式——财政转移支付是解决手段——降低土地发展非均衡度、保护耕地是最终目标”的理论分析框架。界定了土地非均衡发展的内涵及其形成机理,构建了土地非均衡发展综合测度模型,并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时空差异规律;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选取不同类型典型区域,就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进行探讨,以此确定省级/县级行政单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优先序,有重点地分配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外,在构建地方财政困境模型基础上,依据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事权非均衡的关系,探讨土地非均衡发展对地方财政困境的作用机理,并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检验;最后,在评价现有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基础上,从优化财政资金分配机制视角,探讨均衡区域发展的中央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和省以下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具体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本文就土地非均衡发展内涵、综合测度与敏感性分析进行了探讨。该部分对应论文第三章,是本文要解决的两大问题之一。一是概述国土空间管制下土地非均衡发展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地非农发展机会非均衡。二是分别基于用地结构非均衡和土地财事权非均衡视角,构建土地非均衡发展测度模型;并依据两种研究视角下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经济发展水平的贡献度确定其权重,进行加权求和,求算土地综合非均衡度(即土地发展非均衡度);最后,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时空差异规律,.其中县级层面的研究以湖北省为例。三是在测算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省级/县级不同类型区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为财政资金投入优先序的确定提供理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我国的土地发展非均衡度较高,约为1.156,但逐年下降;土地发展非均衡度的省际/县际差异显著,且非均衡度较低的地区多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区域,非均衡度较高的地区多为经济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或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粮棉油生产大省/县;土地发展非均衡度随着财政转移支付的增加而减少,随着财政转移支付的减少而增加,呈现出一种负相关关系;省级层面上,四种类型区的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存在显著差异,中部地区湖北省的敏感性最强、西部地区青海省的敏感性次之、东北地区黑龙江省的敏感性稍低于青海省、东部地区上海市的敏感性最差;县级层面上,四种类型区的土地发展非均衡度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敏感性同样存在显著差异,鄂中平原区监利县的敏感性最强、鄂西山地宣恩县的敏感性次之、鄂北岗地老河口市的敏感性位列第三、鄂东沿江平原区汉南区的敏感性最差。其次,本文就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政困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该部分对应论文第四章,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将本文研究的两大内容有机地衔接起来。一是从地方财政状况的基本定义出发,构建地方财政困境模型;并分别基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地方财政困境的时空差异规律。二是依据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地方财事权非均衡的关系,探讨土地非均衡发展对地方财政困境的作用机理,并在前文定量测算土地发展非均衡度与地方财政困境的基础上,分别基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时间上,我国的地方财政困境虽较为严重,但有所改善,2009-2013年间地方财事权比重约为0.559,且逐年上升;空间上,我国地方财政困境的省际/县际差异显著,且财政困境较严重的地区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落后区域,财政困境相对缓和的地区多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区域,说明地方财政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由模型估计结果可知,不管是省级层面还是县级层面,土地非均衡发展均会显著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程度。最后,本文在评价现有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基础上,就均衡区域发展的中央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以及省以下地方财政转移制度改革进行了探讨。该部分对应论文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本文要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一是分别从省级、县级两个层面,评价现存的以新增费为载体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耕地保护效果,探讨中央、省级涉农财政资金发挥作用有限的深层次原因。二是遵循地方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基于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视角,依据地方政府创造的外溢到本行政区外的事权确定新增费分配数额,分别构建以新增费为载体的中央地方以及省以下地方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优化机制。研究结果表明:以新增费为载体的省际/县际横向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有助于显著减缓耕地资源流失速率,达到耕地保护的目的,但是其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省级层面上,相比于新增费缴纳,新增费分配的耕地保护效果更好;县级层面上,相比于新增费分配,新增费缴纳的耕地保护效果更好,其对耕地资源流失速率的负效应更大;结合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新增费缴纳对耕地资源流失速率的负效应在限制开发区域更显著,而新增费分配对耕地资源流失速率的负效应在重点开发区域更显著;我国大部分省份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存在外溢效应,理应分配到新增费,其中,贡献度最小的贵州省(仅为0.022%)分配到新增费约595.284万元,而贡献度高达21.46%的黑龙江省相应地分配到新增费约576742.584万元;湖北省大部分县(市、区)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存在外溢效应,理应分配到新增费,其中,贡献度最小的房县(仅为0.018%)分配到新增费约163.617万元,而贡献度高达6.296%的监利县相应地分配到新增费约56836.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