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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和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工作所涉及的条文内容相对来说比较广,二者对实用艺术品相关条文也进行了调整。总的来说,立法加强了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就现有条文内容来看,对实用艺术品,修法工作既没有专门立法的倾向,也没有仅选择一种法律保护方式的趋势,反而各自做了相对独立的规定。这种相对独立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本身规定不清晰,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解释;二是对实用艺术品现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回应。因此本文在对有关修改之处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拟提出完善修法的建议。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两部法律修改的理论背景和实际背景出发,在厘淸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提出,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实用艺术品是一个内涵较广的范畴,其中包含实用艺术作品和外观设计,并指出客观上二者保护对象重复的可能性。这二者正是本文立论所在,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部分也将介绍国内外实用艺术品发展状况及实务难题,从而分析加强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此外该部分还回顾了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渊源。通过考察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最初的立法目的和动力。本文第二部分论述的是两部法律在修改中涉及与实用艺术品的规定及分析。本部分结合两部法律修改后的条文与现行法的比较,突出此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以及初衷,从而与上文修法的背景进行呼应,同时为下文对修改内容进行评析做好铺垫。两部法律对实用艺术品相关修改之处的评价以前文修改内容为基础,同时立足于立法者修法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分析,指出其利弊,并着重对其中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阐释。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国外保护实用艺术品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实用艺术品国际保护的框架及重要内容,其次介绍了国外一些保护实用艺术品的重要立法经验,主要是西方的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以期为我国此次修改工作提供可以借鉴和完善的参照。本文第四部分在综合了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在两部法律修改中完善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构想,并基于上文的论证和分析,阐述当前的几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该部分以加强法律保护之间的协调性为指向,试图在坚持现有法律保护框架整体不变的前提下,对修法内容进行完善。本文第五部分为结语部分,反观当前我国修法的背景,说明我国法律修改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重要性。在对前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再次强调实用艺术品保护理论上的不明晰,对立法工作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而法律修改的意义不仅在于表明态度,更重要的是为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