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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自然垄断的特性,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一直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畴,不受反垄断法的审查,而直接由政府加以管制。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与之相适应的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传统的电力产业链被区分为可竞争环节和自然垄断环节,在可竞争的领域反垄断法应得到广泛的适用,自然垄断领域的部分垄断行为因反垄断法理念和原则的逐步转变,也成为反垄断法的对象。
鉴于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尚无定论,笔者在论文第2章介绍了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和我国电力市场现状,在第3章和第4章对竞争和管制各自优势和缺陷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5章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
自然垄断行业引入反垄断法规制,一方面要注意反垄断法规制与政府管制的衡平,另一方面要注意反垄断执行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能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