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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精神文化要求的提高,体育赛事节目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随之在体育赛事节目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侵权和纠纷层出不穷,本文试图从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进行探讨,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体育赛事节目的含义和特点。对体育赛事与体育赛事节目概念及二者的不同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指出两者不同的保护方式,引出本篇论文所要探讨的主题,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第二部分,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和“制品”之争。当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自身应当属于“作品”还是“制品”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这种不同的观点既发生在理论的探讨上,也发生在不同的法院判决中。本部分对“作品”与“制品”的特征、基本权利和内容、“作品”与“制品”存的区别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此同时,对目前国内涉及体育赛事节目案件的几种判决观点进行解析,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叙述了国内将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为“制品”和“作品”的情况,讨论了司法实践中分别将体育赛事节目定性为“制品”和“作品”的理由和不同观点。第三部分,对国内外立法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进行了界定,从我国立法现状、国际公约规定及世界主要国家立法现状全面叙述。第四部分,体育赛事节目归属于“作品”的合理性分析。本部分从体育赛事节目能够满足作品概念、录制体育赛事节目是在体育赛事基础上的再创作,详细阐述了独创性的要求,以论证体育赛事节目归属“作品”的合理性。第五部分,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增加有关体育赛事节目作品的内容。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缺少有关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规定,导致不同的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自身的法律属性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这将直接影响着不同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纠纷案件做出不同性质的认定和判决,影响着全国法院审理相同或者相似案件的标准统一,因此需要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明确地增加有关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作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