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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联盟属于行业组织,有其特殊的组织形式,这一独特的组织形式与世界上职业体育奇迹般发展有密切的关系。西方竞技体育强国,尤其是美国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拥有强有力的职业体育联盟组织。其实践上的成功,存在巨大的说服力,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阻碍中国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强大的职业体育联盟。我国创建职业体育联盟是发展的方向。2004年,中国将推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中国篮球也有改革现在的CBA赛制,创办篮球超级联赛的动向。本文运用组织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法学等理论,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和逻辑分析法,研究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特征,以及其依据的组织原理和法律环境,以期为我国职业体育发展提供借鉴。研究结论如下:1. 职业体育联盟是职业体育俱乐部合作生产体育竞赛产品的具有自治权的职业体育组织。职业体育联盟的运作较一般企业联盟不同,一家公司依靠自己就能够运作的很好,一支球队却不能够自己与自己比赛。联盟组织由组织目标、参与者、技术、社会结构和环境5个组成要素。联盟的结构可以分为权力结构、规则结构和行业结构。观众人数、比赛门票价格、电视转播收入、俱乐部价值和收支、运动员工资是评价联盟绩效的一套指标。2. 职业体育联盟是相互竞争的球队业主之间的合作,形成的市场优势被认为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了谢尔曼法。北美的四大职业体育联盟只有MLB享有反垄断豁免,其他联赛都受制于谢尔曼法。MLB享有反垄断豁免来自3个典型的案例,而其他联盟没有享有反垄断豁免来自Radovich案例的判决。联盟劳工和管理者的冲突是经常纠缠不清的。不仅存在劳动力和资金的斗争,而且牵扯到反垄断问题。职业体育联盟的电视合同分为全国范围和球队当地的转播合同。全国电视转播合同一般由联盟控制,收入在联盟内分享。1961年通过的体育电视转播法对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集中销售电视转播权给予反垄断豁免。集体议价协议是职业体育联盟关键的合同。3. 尽管中国超级联赛组织和北美职业体育联盟的性质都是行业组织,两者组织的比赛都是一项以赢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但是中国超级联赛组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体育联盟。因为中国超级联赛组织和北美职业体育联盟的目标、结构、参与者、权力、自治权力存在巨大差别。中国超级联赛组织是一个准政府组织的结构,目标是发展体育运动,为国争光;参与者,尤其是管理层,不是俱乐部雇员,而是政府工作人员;组织的领导权力并不是来自俱乐部的委托授权,主要来自行政授权;组织的成员俱乐部不享有自治权力。我国的单项体育协会是官方推动型,存在大致问题是:协会在目的追求上未足够彰显成员利益;权力来源政府化;组成人员官僚化;严重缺乏良好的社会形象。我国体育总局下设的单项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有行政垄断的嫌疑。超级联赛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的一种,要接受有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的调整。自治是超级联赛组织最本质的要求。行政法界定政府对超级联赛组织培育和支持的手段:政府在一定领域内的主动退出;维护超级联赛组织的独立地位;通过授权和委托使超级联赛组织享有一定管理权力;对超级联赛组织财政支持;提供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