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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联合国水机制在其政策摘要中明确指出,水在气候变化适应中至关重要。与此相应,适应性水法律制度成为因应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以气候变化适应为起点,广泛关注水法的适应性问题,不仅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视角,立足脆弱性理论,研究以适应能力建设为导向的适应性水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更尝试从水治道变革的角度,立足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理论,探讨水适应性管理、水风险管理、水综合管理对水法的挑战和立法诉求,以及水法能否有效回应并适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适应性立法的证成。通过探寻“适应”从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策略演变为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论证“适应”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问题且适应性立法已经成为内涵明晰、框架雏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法层面概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适应条款、《公约》外的适应行动以及《公约》后的适应制度进程,界定了国内法层面的适应性立法的概念,分析了应对气候变化适应性立法的框架体系,确定适应性水法律制度在其中的重要地位。第二章适应性水法的界说。以IPCC的技术报告《气候变化与水》为依据,介绍了气候变化对水的影响、对水管理的挑战,以及水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策略;概述了气候变化在法学领域所引发的水法思辨,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应急化处理、集权化思路和体系化构建等三种模式;通过分析气候变化适应理论的历史沿革和应对不确定性的一般策略,将气候变化适应理论的核心定位为脆弱性,主张立足脆弱性将适应性水法体系建设目标定位于水管理适应能力建设。第三章阐述气候变化视域外水治道的适应性变革。通过对水适应性管理、水风险管理、水综合管理的理论注解,以及适应性管理的环境实用主义注解,廓清不同管理理念对待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问题的解题思路及其对水法的适应性挑战,研究视角从单一的自然科学转向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第四章由水治道适应性变革进一步探讨水法的适应性问题。分析水治道适应性变革对水法的适应性挑战;在阐释法律适应性一般理论的基础上,论述水法适应性问题的特殊性,拓展对法律适应性的理解,论证水法适应性既包括对水治道变革的适应,也包括对气候变化适应的适应;以中国为例,对水法适应性进行个案分析和实证分析,并最终借由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和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理论说明水法适应性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