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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土地细碎化分割以及小农经济下的传统耕地经营方式使得土地的使用率低下,加之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务工大军,造成许多耕地资源的撂荒,浪费了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同时,传统的土地流转方式又存在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农户权益保护不周等弊端,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创新变得极为迫切。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与传统的农地流转方式相比较,存在许多优势。首先,土地信托是农村土地在三个主体之间的流转,流转的程序更加规范,有利于保障土地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农村土地信托突破了土地需求者挨家挨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所带来的不便与低效率,通过土地信托机构发布完善的土地流转信息,加快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促进了土地的规模经营;最后,通过信托机构的专业性服务,使得农户可以拥有务工收入和土地信托收益双份收入,实现农民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尽管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有13年的历史,在我国的南方农村发展较为迅速,但在西部农村,尚未出现农村土地信托这一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理论界对农村土地信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方面,本文的视角主要立足于西部农村,探讨西部农村实施土地信托制度时存在的困境及制度建议。论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农村土地信托基本理论,通过对农村土地信托内涵、现状的分析,和对农村土地信托的制度优势的考量,为笔者进一步论述观点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对西部农村实施农村土地信托予以现实考察,一方面总结现有农村土地信托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探讨西部农村土地流转的特性,结合二者论述西部农村实施土地信托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三部分则分析了西部农村实施土地信托所存在的现实困境、法律困境及配套制度困境。第四部分则在前三部分的讨论基础上提出了突破相应困境的制度建议。笔者并不是想在现有的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上试图去建立一个独属于西部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而是因为存在这样一种困惑:作为一项创新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在我国中东部农村地区呈现不断发展态势,但却在拥有丰富土地资源的西部农村,为何迟迟不见这种土地流转方式的身影。从而期望通过对西部农村实施土地信托是可行的这一观点的论述、对西部农村实施土地信托的困境分析,最后提出西部实施农村土地信托的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议,以便为西部农村的土地流转工作、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供一点新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