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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适用《ICSID公约》获得独立公正的裁决,《ICSID公约》规定任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仲裁员“明显(manifest)”缺乏独立性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但是实践中对公约第57条“明显(manifest)”理解存在差异,致使适用的独立性判断标准不一。ICSID先后主要适用“合理怀疑标准”和“明显标准”,且在2013年11月开始适用“表象标准”。“明显标准”和“表象标准”被认为设置了畸高的回避门槛,使回避申请人承受畸高的举证责任,导致回避申请获得支持的概率极低,致使ICSID仲裁员独立性判断标准备受诟病。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各标准进行案例分析和总结,结合公约的目的及上下文系统分析第57条“明显(manifest)”的正确含义,以期对正确适用仲裁员回避制度提供帮助。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 ICSID仲裁员独立性品质的重要性和《ICSID公约》、《ICSID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员独立性品质的相关规定。ICSID仲裁裁决不仅影响着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还牵涉到东道国广泛的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相较于国际商事仲裁,ICSID仲裁对于独立性有着更高的要求。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了 ICSID对独立性判断标准先后适用的“合理怀疑标准”、“明显标准”和“表象标准”,系统阐述了三种标准的构成要素,并对三种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合理怀疑标准”借鉴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正当怀疑标准”。相较而言,“明显标准”和“表象标准”均对第57条“明显(manifest)”一词采用了文义解释方法,是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本文第三部分对ICSID仲裁员独立性判断标准提出了改进分析,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首先阐述了目前ICSID仲裁员独立性标准的现实弊端,回避申请成功率畸低,致使回避制度设置的目的丧失。然后通过结合公约的目的和上下文,论证了适用“合理怀疑标准”的合理性,ICSID不应采用比国际商事仲裁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对于我国仲裁机构受理国际投资仲裁争议案件,也不应采用畸高的独立性判断标准,而宜适用“合理怀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