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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选择和创新的决策主体逐渐从国家转向乡村社区,诱致性力量、地方政府、村庄的权力结构和决策过程在农村土地制度选择和创新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为检验和深化理论界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方式和村庄决策过程的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在运用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对福建省建瓯市上房村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本文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研究在国家行政权力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化力量逐渐影响农村、村庄内部政治权力作用凸显的背景下,上房村集体林权改革的动因、决策过程和绩效,以揭示诱致性力量、地方政府和村庄权力在林地制度变迁中的相互作用,并对土地制度变迁的未来方向作出判断。文章共分为七章。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关于我国土地制度变迁动因、变迁方式和绩效的研究,指出仍需加强对诱致性力量、地方政府、决策过程在土地制度变迁中相互作用,以及不同林地制度安排的选择原因及其绩效的案例研究。其次,分析了各种自发性力量和地方政府对上房村集体林权改革的作用机理,尤其突出了上房村社会政治权力结构和决策过程对分林方式、过程和结果的影响研究,并从改革绩效和公平两个层面对改革进行了简单的评价。最后形成了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一、人地压力的增加、人口结构变化带来讨价还价能力的改变、资源的升值、村庄精英的推动等村庄内部自发性力量诱导了上房村的林地调整,但政府政策通过赋予林地改革的政治合法性,推动了村庄同意一致性的达成,使林地制度变迁得以真正发生。也就是,这次集体林权改革首先是一次强制性制度变迁,其次也是一次具有内在变迁动力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二、村庄精英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势力是上房村林地制度安排选择的决策主体,强势利益集团决定了上房村“两田制”林地制度安排的选择和实施。三、上房村“两田制”林地制度安排的选择带来了林地经营效率的改进,但也产生了严重的不公平问题,进而诱发了上房村的劳动力市场和村庄的不稳定。四、对中国土地政策的含义是,村庄的权力结构和决策过程是决定土地制度变迁动因、选择和绩效的重要因素。不同的村庄政治权力结构和决策过程有可能产生千差万别的土地制度安排和改革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