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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发现有些好的制度在实务中被忽视,有些缺乏法律依据的做法却大有市场。从一线法官的视角出发,好的制度未能有效运用并非该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在于缺乏一套将其恰当运用的程序,而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做法大行其道,也不在于法官的职业偏好,更多的在于司法实务亟待引入相应的制度来弥补现行法律规范的不足。可以说,案件请示制度的产生并得以长期存在是有着现实原因的,面对这一长期存在并生生不息的制度,只有正确地面对,对其存在的现实价值展开分析论证并进行反思,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弊端,从而引入符合司法独立价值的制度。 本文的研究是围绕案件请示制度的利弊而展开,通过对其制度价值的反思探讨其改造的可行性,共分三个部分展开论证。第一部分是对案件请示制度现状的梳理。先对案件请示的范围进行界定,将范围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答复。然后以笔者所在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通过对请示案件的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对各条线审判长的走访记录为引,从实证的角度来引出下文的讨论。第二部分是对案件请示制度存在的现实价值进行分析论证。案件请示制度虽然缺乏法律依据,对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构成了重大冲击,但纵观法院的改革进程,实务界在现阶段对这一制度仍持保留态度,这无疑彰显了该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在第二部分笔者拟从规范缺失、司法公信力薄弱、法外干预存在、法律解释缺乏共识和法官职业保障尚未建立的角度分析该制度存在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对案件请示制度的重新设计。现状的梳理、现实价值的论证都是为案件请示制度的重新设计做一铺垫,该部分从两个角度分别展开讨论,一方面是通过强化管辖权上移制度的实践价值来分摊甚至逐渐取代案件请示制度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上的功效。针对现有的粗放式的条文规定,进一步明确管辖权上移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和相应的配套机制。另一方面是围绕案例指导制度深入分析,首先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确立的必要性,然后将该制度现实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该部分着重地明确指导性案例如何界定、编撰,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并通过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来实现其与管辖权上移制度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