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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书证收集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调整书证发现、采集、提取和固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制度重心在于规定在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控制且其不愿出示时,法院、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立和完善民事书证收集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维护实体权益;有利于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尤其是弱势当事人的收集证据权利的落实,提高弱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有助于缓解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保障诉讼证明活动中正义原则的落实;有助于抵消证据党派性的负面影响;有助于克服传统对抗制在发现案件事实方面的不足;有助于实现证据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综观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书证收集制度,可以发现其书证收集的方式是多样化的,体现出对当事人收集书证权利的综合性保障与救济。对书证收集方与被收集方的权利、义务进行通盘考虑与均衡化的制度设计,且法律对于书证收集的程序、条件、法律后果及救济等有着细致的规定。书证收集制度的重心在于如何规制书证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示书证的情形,在这一点上,两大法系都是运用法院的强制力给予书证持有人以制裁,从而协助当事人完成书证收集任务。这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书证强制收集制度,只不过具体的运行样态不同。英美法系的书证收集制度在运行样态上更具理想主义色彩,这对于当事人无疑提出的较高的要求。就我国现阶段的法治状况而言,在完善书证交换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文书提出命令似乎是更为现实的选择。从大陆法系有关国家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可以看出,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有逐步扩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