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与新加坡常年保持着频繁的各方面往来,并且随着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新加坡与中国的各方面交流尤其是经济交流将会越来越密切,不可避免地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民商事纠纷。在运用司法手段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本文选取了“一带一路”沿线国之一的新加坡,研究新加坡关于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法律制度。第一章论述了新加坡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基础,包括其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新加坡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制度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债务说。法律基础部分论述了新加坡的法律渊源及判决承认和执行制度的相关适用法。作为典型的普通法国家,新加坡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和判例法。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适用法也由制定法(包括RECJA、REFJA和《选择法院协议法》)和普通法等组成。第二章将新加坡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予以区分并分别研究。新加坡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可以分为两类:一是RECJA和REFJA为判决债权人提供的登记程序;二是根据《选择法院协议法》和普通法,以外国判决为依据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的程序。第三章探析了新加坡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的法院审查。首先,新加坡法院在审查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仅进行形式审查,非为审查登记或执行的条件所必要不对实质问题进行审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上,各种适用法各有不同规定。即使立法模式极为相似的RECJA和REFJA,其相关规定也有很大差异。《选择法院协议法》虽为实施《海牙公约》而制定,其大部分规定都沿袭了《海牙公约》,但为适应新加坡的实际情况,在某些细节上与《海牙公约》又稍有不同。相较而言,普通法中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数量较少,但争议却最多。国际管辖权标准、欺诈标准、公共政策标准、自然正义的含义及时效问题都曾引起很大争议。第四章归纳了新加坡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制度的总体特征,并从新加坡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目前新加坡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第五章以中国判决为立足点,研究其在新加坡的承认和执行。首先中国判决在新加坡承认和执行时没有可适用的制定法,只能根据普通法向法院重新起诉。尽管新加坡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不要求原审国和新加坡有互惠关系,但由于法律上的差异,中国的某些判决在新加坡承认和执行时面临诸多问题,如判决终局性、国际管辖权、自然正义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上,直到2014年新加坡法院才第一次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随后中国法院投桃报李于2016年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中国和新加坡在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上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总的来说,中国判决在新加坡和其他国家承认和执行的状况并不乐观。因此,为了推动中国判决在新加坡及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应在互惠问题上采取更加开放和主动的态度,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并考虑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尤其是《海牙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