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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老龄化开始于2000年,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未富先老”。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65岁以上人口数量占比总人口数高达11.4%,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给我国养老带来巨大的压力。我国已建立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现状分别如下: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一方独大,但其保险替代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已经低于国际警戎线;第二支柱的企业/职业年金虽然在稳定发展中,但其覆盖范围小;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由于政策的缺位、制度设计的不足以及民众意识投保不强而发展缓慢。所以,为了在人口老龄化严峻趋势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不完善情况下摆脱养老困境,达到满足社会成员的养老需求,我国正在积极研讨并尝试推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用个税递延优惠政策来激励人们购买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来提高自我养老保障水平,减轻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依赖需求程度。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一般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它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递延政策性因素,而国家政策的支持能对公民的购买意愿起到直接的促进作用。在国外,多数国家针对个人养老保险,已经实施了税收递延的优惠政策,而我国早在2007年就开始向发达国家学习其成功的经验,明确提出要对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实行个税递延政策。2008年,天津市为推动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的推行,进行了第一次试点尝试,虽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但也让我们认识到,我国在实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供给端存在的问题。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虽然可以激励社会成员提高自我养老保障水平,缓解政府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但个税递延政策会对国家的税收收入产生影响,产生社会公平性问题,因此在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政策时,要提供法律支撑、构建跨部门的协调运作机制,以及设计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方案。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大量可获得数据的分析基础上,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性、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不完善性,以及相对于其他保险,对商业养老保险实施个税递延政策的优势3个方面分析,从而说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在我国的推广实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通过借鉴已经取得显著效果的德国里特斯改革、美国IRA计划以及加拿大RRSP计划在保险个递延优惠政策供给端的成功经验,具体地针对我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个人补充型养老保险30%的税延比例政策的出台但随后被叫停的实际情况,结合第二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供给研究的理论基础,从法律、跨部门间的协调运作和个税递延优惠额度公平性3个方面分析其失败的原由,最后,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在我国推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就供给端优化方面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