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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关系到能否顺利实现缓刑犯再社会化的刑罚处遇目标,然而我国对缓刑执行的规定主要是规定在刑事实体法中,而且理论研究上多将缓刑执行与缓刑适用等实体性问题合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较大,各地对缓刑执行不够重视,缓刑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缓刑执行纳入社区矫正的轨道,使原有的缓刑执行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对缓刑执行制度作了概括性的论述,根据缓刑执行的概念总结出其惩罚性和矫治性的两个特征,并与社区矫正做了相关性的分析;其后又对我国缓刑执行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做了历史性的考究。第二章对完善缓刑执行制度进行理论分析,为其完善和发展寻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刑资源合理配置和刑罚轻缓化国际趋势的理论支点,并提出缓刑执行制度在完善过程中所应当坚持的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第三章结合我国缓刑执行的现有规定,对缓刑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缓刑执行的执行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但是长期以来缓刑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执行的考察配合不到位。缓刑执行的交付中存在如何切实的将缓刑犯依法交由执行机关监督改造的难题。缓刑执行的考察制度上,考察内容过于原则和简单,考察期限的设置缺乏灵活性。缓刑执行的撤销规定上,撤销缓刑的情形存在较大模糊性,实体裁判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撤销缓刑案件的审理不规范,有违刑事诉讼构造的要求。第四章对我国缓刑执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缓刑执行主体上,对法定的缓刑执行机关和配合、协助缓刑执行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完善的建议。在缓刑执行交付上,分为法院缓刑判决的送达和执行机关对缓刑犯的接收两个方面提出进行交付所应遵守的基本程序和制度规定。在缓刑执行考察上,提出应当设置缓刑犯应该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应当按照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尽快完善三个“禁止”的内容,设置缓刑犯应该遵守的特殊性规定;增加缓刑考验期的变更情形,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延长缓刑考验期,在考察期间设立“禁止令撤销程序”;还应当健全对未成年缓刑犯的特殊考察。在缓刑执行的撤销上,首先是要完善缓刑撤销的实体评判标准;其次是要完善其相应的程序规定,案件应当以公开审理为主,并对引入缓刑撤销听证程序,完善刑事诉讼三方构造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