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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以及对这两类行为人进行心理分析的角度不同,所以我们并不能运用犯罪心理分析方面的研究成果探讨行政违法心理问题。在我国还未形成关于行政违法心理研究的理论体系,尚不能有行之有效的理论对具体的行政执法给予指导。鉴于以上的阐述,本文从人格心理学中选择与行政违法心里有密切关系的特质、遗传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人格结构、潜意识等因素,进一步详细阐述他们对行政违法心里的影响。与此同时,侧重于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力争使得本文构建的理论体系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及可操作性。现将论文框架结构介绍如下:正文的第一部分结合人格心理学的理论阐述行政违法心理产生的分析价值。一是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内在心理活动非常复杂,支配行为的内在人格心理因素也不是单一的,行为的产生是各种人格心理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只有对行政违法心理进行多因素的分析,才能准确把握行政违法心理的生成机制和路径,才能"对症下药",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及矫治策略。二是在运用人格心理学的理论对行政违法心理分析的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着重阐述理论成果对行政执法实践工作的指导。正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对行政违法心理生成机制产生影响的因素:特质生物遗传与环境、人格结构、强化、认知,并进一步提出不同的影响因素对行政违法心理产生影响的机理。正文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违法心理的生成机制及研究生成机制的必要性。对行政违法心理产生影响的各种人格心理因素虽然有各自产生作用的路径,但各种因素之间是一个统一整体,相互交叉对行为产生影响,且行政违法心理的更深层次机制的各个环节应当是统一的,而不应独立、割裂。明确行政违法心理生成机制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指导意义。正文第四部分将生成机制应用于具体的行政违法案例,正是印证了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这也是行政违法心理分析的内在要求。不同的案例有不同的主导心理因素,所以其生成机制产生影响的具体路径也是不同的,行政执法工作者在执法工作中不能生搬硬套,应结合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正文的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违法心理的矫治建议与策略。该建议主要是集中于立法阶段与执法阶段。一是在立法阶段预设违法心理防范机制,二是在执法阶段植入违法心理矫治阶段。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在立法阶段增加以下立法内容:根据行政违法者的违法心理类型设置处罚种类、在行政立法中建立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制度保障行政违法者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执法阶段既要发挥执法工作者的作用,又要激发违法者的自我调节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