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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隐性采访新闻侵权纠纷日渐增多,正逐渐成为新闻界与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隐性采访新闻侵权既涉及新闻法的问题,也涉及侵权法的问题;既涉及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又涉及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的问题。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隐性采访的法律地位始终模糊不清,进而影响隐性采访新闻侵权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隐性采访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对民事主体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而在具体认定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上存在诸多困难,隐性采访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在确定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时,需要区分公开场合与私人场合,普通大众与公共人物。有时,不论隐性采访的内容如何,采访行为特定的地点、对象都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权的侵犯。在认定隐性采访新闻侵权的事实损害时,同样也是困难重重,如采访对象的精神痛苦难以界定,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等。此外,在认定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基础上,责任的承担还需要考察公众知情权、公开场合、公众人物等抗辩事由,最终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因此,通过对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来进一步厘清其存在的问题,在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人格权保护这三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公开采访为主,适时配合隐性采访的使用,不仅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好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同时又能维护好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