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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的零供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零售商的逆向控制行为逐渐增强。零售商在供应链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结果。同时,由于零售商不断回收营销要素的控制权,而使得这种转变具有必然性。借助于这一基础,零售商开始对上游的供应商实施逆向控制。尽管国家采取了立法与规范市场等诸多措施,但并没有出现供零矛盾缓和的迹象。本文就商品供应链中零售商的逆向控制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具有深厚的背景和基础,这也使得本文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界定和阐述了逆向控制的基本涵义、实施途径和形成机理,并运用新产业组织理论中的实证方法测度了我国供零行业的市场势力。具体而言,逆向控制是由于零售商具有了一定的市场势力而对上游制造商(供应商)形成的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和制约能力,其实施途径主要是依靠纵向约束手段和自有品牌营销策略。本文结合加尔布雷斯假说和抗衡势力理论,具体测度了我国供零行业的市场势力。分析结果表明,零售商的溢价达到27%左右,而供应商仅有0.94%,即零售商相对于供应商拥有了相对市场势力。零售商的这种市场势力挤压了供应商的利润和定价偏离边际成本的能力,这即是抗衡势力和逆向控制的体现。本文还运用现代分析方法特别是博弈论的方法剖析了相关行为可能带来的福利变化。具体来说,主要是从通道费和自有品牌营销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收取通道费方面,阐述了通道费产生的原因、定义及其现实存在的形式,然后根据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得出了通道费的最优量,并在此基础上分三种情况讨论了净福利的变化,即零售商有买方势力而无卖方势力;零售商有买方势力且卖方势力;双边垄断。从分析结果看,三种情况下的福利变化并不一致。本文还以国美电器为案例分析了通道费收取的效应,从而与现实产生一定的对照。在自有品牌营销方面,结合自有品牌的定义,分析了零售商经营自有品牌的优势与策略,然后用屈臣氏为案例分析了该种行为下所产生的影响。在零售商对供应商实施逆向控制的过程中,零售商是否因此获得更高收益而供应商则受损是不可回避且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采用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具体分析了部分上市的零售和供应公司近年的财务报表,从盈利能力、负债能力、获利能力、变现能力四个方面就此进行了对比和分析。结果显示,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供应商比零售商盈利能力弱的问题;同时,供应商之间实力相差较大,但整体情况较零售商弱。除此之外,本文还分析了零售企业的规模经济状况,计量结果也显示零售商的确运用了规模经济优势,因此零售商之间的兼并和重组势必将进一步扩大其实施逆向控制的基础和能力。针对零售商对供应商实施逆向控制问题,本文提出了以《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为核心的政府规制措施,并将其进一步具体化为构建有序竞争格局与推广关系营销这两种对策。在构建有序竞争格局方面,要规范通道费的收取,密切关注零售行业重组尤其是外资零售商的兼并重组,培育本土化大型零售企业。在推广关系营销方面,要着眼于构筑长期稳定连续的合作关系,营造多赢局面,最终将供零博弈转化为供零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