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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以来,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非均衡等原因,中国经济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呈现出幅度或大或小的波动现象。为防止在新一轮的经济周期中,宏观经济运行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现象,中国政府在2004年提出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期望通过调控土地供给以稳定宏观经济的增长。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以风险控制为视角,对土地供给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在非均衡理论体系中,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是一种常态。一个市场的过度需求或过度供给必然会影响另一个市场中的需求和供给的均衡,从而引起整个市场体系的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生存理论认为,市场体系或经济系统的非均衡状态在一定的生存域内是可以生存且能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的。而市场体系或经济系统的非均衡程度一旦超过生存域的范围,若再任其演进则市场体系或经济系统必将演化进入“死亡区域”。基于这一逻辑,要维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市场体系中的各类市场,如资本、劳动力、土地以及消费等市场运行的非均衡程度必须保持在一定的生存域内。因此,政府宏观调控或干预的实质是采用价格、数量或价格与数量相结合的方式降低各类市场的非均衡程度,使之保持在一定的生存域内,从而降低社会总有效供给与社会总有效需求的非均衡程度,以维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本文在非均衡理论与生存理论的框架下,基于风险控制的视角,从土地市场状态的表征与土地市场的状态判断两个方面建立模型,对全国与区域层面的土地供给政策的调控方向与政策“力度”进行理论与实证的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在风险控制的视角下,土地供给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在操作层面的目标是根据经济运行的形势,结合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土地供给政策的各种手段调控土地供给的数量,从而将全国层面与区域层面的土地市场运行的非均衡程度保持在系统可生存的适度非均衡区域内。(2)在现阶段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的基本前提下,中国土地市场适度非均衡区域初步确定在上限0.1、下限-0.1的阈值内,符合土地市场的客观实际。而上限0.05、下限-0.05的阈值则更适合未来发育比较成熟的土地市场。(3)在全国层面上,以-0.1≤Z≤0.1为土地市场适度非均衡区域的上、下限阈值,在1987年~2005年这19年间,土地供给政策的方向是适当减少土地市场中土地供给的数量,其土地供给减少量在理论上约为2312.402km~2;自2003年以来,政府实施的“紧缩型”土地供给政策的政策方向是正确的,紧缩“力度”未能将土地市场的非均衡度保持在-0.1≤Z≤0.1的适度非均衡区域。(4)根据土地利用效率,将全国划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区域。其中,Ⅰ级区域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福建、江苏、黑龙江、山东、吉林、河北、广西和辽宁等13个省份;Ⅱ级区域包括重庆、江西、湖南、安徽、湖北、陕西以及海南等7个省份;Ⅲ级区域则包括云南、四川、山西、内蒙古、河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与西藏等11个省份。(5)在区域层面上,以-0.1≤Z≤0.1为土地市场适度非均衡区域的上、下限阈值,在1994年~2005年的12年间,Ⅰ级区域的13个省份,土地供给政策的方向是适度减少土地供给的数量,其减少的土地供给量在理论上为265.011km~2;而其它两大区域的土地市场运行则处于适度非均衡区域。现阶段土地供给政策的调控重点应该放在处于土地利用效率Ⅰ级区域的13个省份,其土地供给政策的方向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是适度紧缩,从而将该区域土地市场运行的非均衡度保持在上、下限阈值为0.1与-0.1的土地市场适度非均衡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