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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和实务部门对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这个问题上已没有太大争议。“事实上的调解”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确实在化解争议,创造社会和谐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事实上的调解”过程中也存在着超越权力范围,损害公共利益、压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或风险。怎样避免这些问题或风险,使行政诉讼调解达到法治化的状态,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本文主要从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制度本身的价值和缺陷,域外经验的比较和分析,来探索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法治化路径的。第一部分行政诉讼调解的基础理论阐述。探求了调解的原本含义,然后结合行政诉讼制度,指出行政诉讼调解的特点以及与协调、和解等概念的区别;界定了行政诉讼调解行为的法律属性。诉讼调解能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原因主要来自于理论的支持和实践的需求两个方面。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权力的自由处分,行政法的平衡原则还有调解制度的本身价值属性是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实践和探索是确立行政诉讼调解的主要推动力。第二部分对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性思考。结合实践中的“调解经验”,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本身和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行政诉讼调解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因为司法权威的下降和政治的推动;行政诉讼调解本身也有非规范性、非中立性、影响相对人诉权实现以及与行政诉讼法治化相悖的特点,在运行中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合意失衡,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权力滥用,规避司法审查的问题。第三部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经验。分别对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研究、比较分析,指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确立需注意的几点建议。第四部分行政诉讼调解法治化的制度构想。构建行政诉讼调解的法治化体系无疑是一个重大工程。理顺调判关系,是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重要基础;选择撤诉模式为主和契约模式为辅的基本架构,有利于诉讼调解制度功效的发挥;诉讼调解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是发挥功效的关键;程序化和调解后的救济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法治化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