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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是一个永恒的热点和话题,哪里有资本市场,哪里就会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企业重组是企业存量资本优化的一种有效地方式,是我国建立和延续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工具之一。从这种方式诞生以来,其生命力就极为强大,并以其独特的魅力引起了众多的经济学家的关注。从税收角度看待和研究企业重组是重要的课题之一。近年来,随着全球并购浪潮的此起彼伏,我国企业并购也日渐活跃,并购过程中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在很多方面有很大差别,很多难以协调甚至是相互矛盾的问题也逐渐暴露。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即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企业的资产、负债按照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①。企业所得税会计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规定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两者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之间的差异有了新的变化,同时产生了新的问题。近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连续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4号文)等文件。相对于以前出台的政策,这些文件对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的规定有重大变化,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重组中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有争议,众说纷纭。本文将结合上述出台的税收新政策,探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工作和税收产生的影响,对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协调的建议。无论是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最终的重组税收负担应该是一样的,只是特殊重组下所得税会递延,待到最终处置时再纳税而已。那么特殊重组究竟是不是好事,能不能真正地带给企业好处要视情况而定。特殊重组下,所得税递延,可以赢取时间价值,这是好处。但如果待到最终清算时缴纳时,那么最终清算时税收负担一样很重。所以,税收优惠与否,适不适合选择优惠的重组方案,应该视情况而定。而且,税收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决策,企业并购当中的税收问题是相当复杂的。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法律法规与蓬勃发展的并购重组业务存在着不够协调甚至冲突的问题。因此,立足我国实际来研究这一问题,无论是理论意义还是现实意义都很重大。从企业角度来讲,这样的研究紧紧结合企业实际,对企业并购重组有指导意义。根据[2009]59号文的规定,从一般性税务重组与特殊性税务重组两个角度来论述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所得税问题,通过研究这两种重组方式对企业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可以指导企业对重组方式进行选择。这对企业的资本经营、持续发展以及税务筹划具有很实际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