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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讲,在我国法定继承仍是占有绝对优势的继承方式,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个人财产日益增加,遗嘱继承也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继承制度越来越体现出重要的意义。本文拟通过对苑世星等诉苑巍等遗嘱继承案的分析,指出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论的焦点,并接合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加强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指出我国继承法的一些不足,比如遗嘱自由问题、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等。关于上述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或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如张玉敏教授在其著作《继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就对遗嘱自由及其限制作了专门的论述,该书将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与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其认为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最少,关于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的民法学前辈史尚宽在《继承法论》一书中详细的阐述了特留份制度,当代学者郭明瑞、房绍坤、关涛主张以特留份制度限制遗嘱自由。本文在这方面也参照了一些学者的学说并结合国外民法的相关规定,就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继承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薄的意见,以期有益于我国继承法的研究,从而更好的解决实践中的继承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本文主体部分约一万六千余字,共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件的介绍和对案件的分析,本文对案件分析涉及四个问题:一、是遗嘱是否可以处分身份关系:二、苑印堂身份是否为遗产保管人:三、本案被告苑巍、苑佳的继承权是否被剥夺:四、死亡抚恤金是否应作为遗产继承。第二部分论述由本案引发的思考:如何权衡对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限制和其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力的问题,然后介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限制遗嘱自由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评析,最后是参照国外的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