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传销活动自美国传至我国,距今已逾二十年,期间我国对传销活动的态度经历了数次变化,在最初对传销活动不予管制,随后进入严格限制甚至全面禁止时期,后又对传销活动予以部分开放,最终独立成罪,形成了我国现有的惩治和预防传销活动的初步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七)》)为打击非法传销行为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正式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通过刑法惩治与打击传销犯罪活动,暂时打破了我国对于传销犯罪活动的打击缺乏刑法依据这一尴尬局面,的确满足了当下司法实践的需求。但传销像病毒般迅速扩散,随着金融、网络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难以适应传销犯罪形势的变化发展,传销犯罪的刑事立法弊端日益显现,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实际效用弱化。现行的传销犯罪刑事立法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刑(七)》对于传销的表述与《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表述略有不同,刑法意义上的传销行为范围比《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行为范围狭窄,上述条例所列举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并未全部受刑法追究。且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传销行为在认定方面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更为严格。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状表述中的“骗取财物”这一要素引起了学界对本罪如何定性的广泛讨论。诸多问题引发学界和实务界诸多争议,大家各抒己见,见仁见智。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难以起到惩处和威慑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也是我国现今亟需解决的。我国的立法进程难以跟上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二者存在严重的不平衡问题,导致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没有与时俱进,没有意识到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传销犯罪活动已不能实现法律规范对传销犯罪的有效惩治。学界对此聚讼纷纭,实务中对于该罪的适用和司法认定亦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亟需调整、完善现有的刑事立法以有效打击和预防传销犯罪。纵观全文,笔者首先简单阐述传销概念、传销活动在我国的演变发展及传销的特点与危害;其次,简要介绍我国规制传销活动的立法历程,进而提出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认定中出现的困惑并对其进行重点探讨与研究;再次,介绍域外传销立法并提出几点启示;最后,针对我国遏制传销犯罪活动在立法方面的不足和司法认定混乱局面提出改进建议。以期通过笔者的相关研究,能够对我国规制传销犯罪有所裨益,同时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思考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