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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由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侵权案件引起人们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理论界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甚少,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判决不一致。要对这个问题深入研究,首先要对基于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进行理论探讨。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由先行行为引起义务类型中的作为义务予以分析。第一部分主要通过三个案例及其判决,引出基于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的概念。通过寻找案例的共性、争议焦点提出先行行为和作为义务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介绍立法上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的规定。回顾作为义务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进程,介绍美国和德国的相关理论,并列举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在我国《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上的具体体现,以及刑法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的规定,以期能够找到适用于该类案件的具体法条。第三部分论述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向法律原则思考寻找解决案件的方式。对于该类型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内,法律制度存在空白。有必要找寻相关的法律原则以应对该类型的案件。第四部分分析实证法上的民法基本原则,并对其中能够用来解决案件的基本法理予以分析,将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需要参照相关的民法基本原则与该作为义务结合分析以论证其正当性。第五部分提出基于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立法完善。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先行行为影响他人生活、信赖关系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根据义务性质和我国国情,向外国适当借鉴,提出“一般条款+特殊列举”的立法模式,明确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条件和内容,同时,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违反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的侵权责任,以及引起侵权责任的条件等。并将该义务与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区分。最后,文章回顾前文所述案例,根据立法建议提出案件解决方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