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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的命题,从政治人类学(民族政治学)的视角出发,运用结构—功能的方法分析了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的构成要素及其功能。所谓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通过政党和国家意志确立可操作化的民族和民族问题概念,奠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以理论基础、政治设计、制度安排、法律保障、机构设置和运作机制六个基本元素为构成的民族问题治理系统。这个模式经过中国共产党的早期摸索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过程中奠基并逐步发展和完善。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是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最核心的是“民族”及“民族问题”。本文认为,在中国,“民族”在概念上虽有争论,但在法律上并无异议。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概念,但在实践中又根据中国国情和政策制定和实行的需要,将这两个概念进行了高度操作化的定义和使用。
政治属性是民族的基本属性。中国宪法确立了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的政治设计,包括了认同性的政治设计(各民族共同缔造中国)、合法性的政治设计(各民族一律平等)、渗透性的政治设计(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参与性的政治设计(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分配性的政治设计(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的制度安排集中地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安排的功能是固化了各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一分子和各民族自治地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的地位,在国家的整个权力格局中规范了各少数民族的权力,即少数民族既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公民权利,也享有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利,统筹兼顾了政治与经济、民族与区域的因素,有利于在中国统一的政治经济体系内促进各民族的深度交往和共同发展。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实现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利的最主要形式,也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制度安排的根本途径。
中国民族问题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对中国民族问题治理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安排的规制、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中国民族问题治理的制度安排的法律实施、一般法律对中国民族问题治理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安排的体现,以及行政规章对政治设计和制度安排的操作性和适时性规定。
设立“条块结合”的民族工作机构,保障中国民族问题治理的政策、制度和法律的实施,是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的重要内容。中国的民族问题治理机构既包括中国共产党机构内的有关部门,也包括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政协机关内的有关部门;既有中央层面的相关机构,也有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机构。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配合、衔接、协调的民族问题治理的机构体系。
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的运作机制是在确立了政治设计、制度安排、法律保障和机构设置之后处理具体民族事务的运作系统。中国民族问题治理的运作机制包括少数民族意见表达机制、中国民族问题治理的少数民族意见表达机制、政策制定机制、政策执行机制、政策监督机制、政策咨询机制。
本文认为,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在50多年的实践中体现了效果,巩固了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巩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增强了各民族的社会整合和整个国家的凝聚力;形成了少数民族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体制下实现自己权力诉求的轨道;搭建了各民族在共同繁荣目标下共享中国发展成果的平台。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模式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实现“民族”话语体系和“族群”话语体系的有效整合,如何根据中国民族关系从“块状关系”转向“点状关系”的发展趋势实现自身的调适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