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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朝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是其显著特征。在“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的影响下,涉及土地、田宅等不动产的交易活动十分频繁。在不动产自由流通的大背景下,纠纷的出现、增多是难以避免的,南宋不动产争讼呈现出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细分化的趋势,甚至成为了民事争讼的主要内容。《名公书判清明集》集中地记录了大量南宋时期的有关不动产方面的判例,是研究南宋不动产争讼的珍贵史料。本文将《清明集》中的不动产类判例进行划分,从不动产交易要素、不动产物权、不动产亲邻优先权三方面入手,对南宋不动产争讼的类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首先,研究的是交易要素类争讼。将判例划分至这一类型是由于不动产交易的普遍性与重要性,不动产交易必立契。不动产契约的签订要尊重交易双方的意愿,这成为南宋契约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交易主体、契约作伪与交易金额是引起此类争讼的主要缘由。其次,侵犯不动产物权的争讼。我国传统不动产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地基权、租权、典权、押权等,其中侵犯所有权、典权的判例在《清明集》中出现频率很高。所有权主要表现在对不动产的占有权与处分权,常见的侵犯所有权的方式有对不动产的侵占、盗卖、重叠买卖等。典权以原业主的回赎权为核心,以对侵犯回赎权判例的分析来研究南宋的典权制度。最后,亲邻优先权是我国固有民法中的一项权利,带有浓重的中华法系的色彩。无论是亲邻的适用主体、范围、条件、限制,都受到中国传统的宗法制度在不动产交易的法律规范领域的影响。本文以侵犯亲邻权的案例为准,探讨了亲邻权主体的适用条件与限制,对亲邻权进行静态分析;又探讨了亲邻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从交易时和交易后的角度,进行动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