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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虽然已于2007年颁布实施,但是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被很好运用,甚至近年来被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戏谑称“企业破产法已破产”,为了扭转大众印象并提升其法律地位,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确立了执行转破产这一新的程序模型。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致力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以便完成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所作出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承诺。《纲要》就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制度和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作出规定,作为完善执行程序的重要举措。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就执行转破产适用条件、管辖权确定、执行法院的征询与决定程序等事项作了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纲要》、《指导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在执行和企业破产法之间的能动性越来越强。从大量的司法实践可知,债权人及债务人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排斥向法院申请破产,常常导致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既不能及时获得法院的强制执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结案,从而导致“执行难”局面的出现。从国外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不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唯一方法,在一定的条件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目前,中国无论是破产程序启动还是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启动,仍然属于当事人申请启动的模式,当事人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启动意愿不强,因此有必要修改和完善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将应该破产却没有破产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尽快利用职权转入破产程序。本文试图补缺拾遗,从执行程序和破产法基本理论的角度进一步展开分析探讨,并就如何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强化执行转为破产程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并从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法律法规解读及规制、衔接、比较研究等方面总结执行转破产研究现状。第二部主要是对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以及执行转破产程序概念进行界定,并在分析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不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执行程序的功能旨在使单个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最大化,而破产程序功能则更注重社会公共利益,最终目的是实现全部债权合理的利益分配,而执行转破产程序功能则是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桥梁”和“通道”,旨在缓解执行难的局面、提升破产程序适用率。最后以现阶段执行转破产程序法律规制为出发点,从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内容的角度说明该程序运行机制以及对传统破产程序的变革。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意义,该程序可以充分发挥破产程序作用,有效的化解执行不能案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可以克服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保障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赔偿;可以使法院集中精力办理其他案件,合理节约司法资源;可以使“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深化供给侧改革,实现企业优胜劣汰,不断增强企业市场竞争活力。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现在执行转为破产程序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即现有执行转为破产程序的立法困境,且由于当事人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意愿不强,执行转为破产程序保障机制、衔接机制不完善、法院内部及法院与政府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等因素,执行转破产程序司法实践仍举步维艰。第五个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的的相关规定,从破产启动模式、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义务以及破产程序简化等方面给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示和借鉴。第六部分主要是就如何完善我国执行转破产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是从加强法律规制等角度,提出强化债权人及债务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意愿,以提高破产程序的适用率;二是从可行性、适用条件、救济程序等方面就建立职权转破产程序进行分析,既要发挥职权转破产程序在弥补“半职权主义”的弊端,又防止依职权转破产程序权力过分扩张的问题,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三是从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加强法院内部部门之间以及加强法院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等方面完善执行转破产的配套措施,使破产审理程序能得到有效实施,从而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