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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公司制度建立健全,公司高管人员因其知识、技能、阅历等能力,在现代化公司运作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些能力的合理运用则属于勤勉义务的范畴。公司高管人员诸如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等的勤勉与否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管人员怠于履行勤勉义务给公司股东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例也表明了规范高管人员勤勉义务的重要性。于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将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写进法律。但是,虽然股东有法律授予的比如查阅账目、召开股东大会等权力来了解公司运作,高管人员却因为身处公司日常运转的一线,是否履行勤勉义务并不容易判定。且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勤勉义务只有原则上的规定,并不具体,这在判断高管人员勤勉义务的判定上缺乏依据。与之同时,作为雇员的公司高管人员,肩负公司经营管理重任和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少有差池,造成损失,就牵涉怠于履行勤勉义务的诉讼,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学界和实务界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于高管人员勤勉义务的研究不够完善。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高管人员勤勉义务的履行做出了规定,可见在公司治理模式多样化的今天,高管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规范其勤勉义务的迫切性。本文参照国内外对董事勤勉义务的研究,对于公司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进行深入讨论,重点从勤勉义务的界定、理论依据、判断标准的设定和其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展开论述。特别对于解决立法原则性的问题,提议引入美国公司法判断勤勉义务标准的商业判断规则,并以案例的形式分析如何嫁接更适合我国国情,力图在解决公司和高管人员在勤勉义务上的矛盾、司法实践如何运用商业判断规则等问题上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