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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并且在英美等国家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颁布,对旧的合伙法做了很多修改的同时也增添了许多新制度,尤其是增加了新的企业形态,特殊的普通合伙,在英美国家称作有限责任合伙,在根本上说,两者是大同小异,比较类似的。我国确立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顺应了时代潮流和发展需求,但也有很多缺陷和粗放之处。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在为相对人提供专业性服务时,由于自己的过错损害了债权人的财产等权利造成了合伙企业的债务,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此规定减轻了无辜合伙人的责任,使合伙人的责任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但是在对外关系中,带来的问题是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大大削弱,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通过上述分析,对有限责任合伙中债权人的保护势在必行。因此,本文在剖析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现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弊端,借鉴英美国家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比较好的制度和措施,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更进一步的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纠正有限责任合伙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状态,从资本的维持、信息的披露等方面提出一些可参考性的方法与建议,使各方利益都能够得到满足,公平正义原则更加凸显,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更加的健全。第一部分为绪论。指出论文的缘起及写作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本文写作的内容和方法。第二部分为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主要讨论了目前学界一直在争论的几个问题,一是有限责任保护的对象是侵权之债还是违约之债?二是有限责任合伙中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问题。三是合伙人对其直接监督或控制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通过这三个方面的讨论以此来解决有限责任范围这一重大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倾向于只限定为侵权责任。因为我国的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不均匀,管理不规范,如果规定的过宽,不利于合伙人之间的互相监督,也容易造成职业中的不谨慎。对于第二个问题,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应该采取综合的标准把主客观结合起来。对于第三个问题,美国各州的规定不一,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应该对其加以肯定。第三部分为有限责任合伙财产的界定与维持。通过对有限责任合伙的财产进行规范管理,对其进行界定和维持,以此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首先,合伙的财产应该是独立的。其次,合伙人的出资应规定一个最低的数值,对劳务和非货币的出资都进行一定的约束。对资本主要在运营阶段和破产清算这两个阶段进行维持,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很多先进的制度,比如限制分派制度、揭开面纱制度等等。第四部分为有限责任合伙中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剖析目前我国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和完善的方案。对于财务信息可以进行登记,并对那些与之相关的重大信息进行披露和公示,因为商人的信息也不是完全对相对人公开的,如果全部公开就会损害商主体的隐私权。第五部分为有限责任合伙的替代性赔偿资源问题。这一部分主要讲了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这两个制度,通过剖析我国制度发展的现状,发现我国对基金提取的方式及后果都未作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也非常的缺乏规范。而通过分析英美国家相关制度的立法例,了解到这些国家法律对基金的提取比例、方式及后果都规定的比较完善,那么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以此来完善我国法律,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