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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银行卡的物理介质功能弱化,网上快捷支付盛行。支付方式的改变,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风险,大量的银行卡盗刷案例爆发,引发盗刷的原因和手段多样,其中个人信息泄露和银行卡密码泄露问题严重是导致目前银行卡盗刷案件的主要原因。盗刷案件频发,直接受害人持卡人和发卡银之间的民事损害承担成为司法审判中难以平衡的焦点问题。审判过程中诉辩双方的过错责任认定和举证责任承担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银行在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被无限放大。各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银行卡被盗刷后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没有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参考,导致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本文通过实际参与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审理过程,发现大量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中银行实际承担责任比例不同,银行作为受害人一方处于越来越不利的法律地位。文中搜集了国内历年生效判决(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分类总结信息数据),例举了三个不同责任承担比例的典型案例,研究了现阶段银行卡盗刷种类和特点,归集了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倾向性意见以及当事人各方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及民事责任归属,重点探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裁判规则表现在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倾向性意见和焦点问题。从现实审判及大众普遍倾向的对立面入手,通过对历年案例的实证研究,探究银行卡盗刷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公平性理论和合同附随义务理论与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平衡,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完善问题。通过实证研究,银行卡盗刷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基础原因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对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细节举证困难,审判程序中无法查清被盗刷银行卡密码泄漏的直接源头或者在协同合作盗刷方式下导致银行卡密码泄漏的各自源头的案件事实,进而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无法依据现有证据区分过错责任方和过错责任分担的比例。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对方过错导致银行卡密码泄漏的案例中,法官根据各方举证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依据法官自由裁量权判定举证责任承担者成为适用现实案例的首要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在没有既定的司法规则限制的情况下,法官个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舆论造成的客观因素可能成为左右各地司法判例不同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经济发展差距较大的客观影响更为突出。因此在近期的银行卡盗刷案例中,由于对银行相对于自然人在承担风险和举证能力方面更优越的普遍认同下,银行正逐渐处于银行卡盗刷案例中的弱势群体,负担着越来越重的诉讼程序和民事实体责任。本文基于公平原则的角度认为,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发卡行也是受害人之一,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以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损害为前提,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统一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明确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归属、民事责任承担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工作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