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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制度是解决多数当事人法律关系诉讼的重要诉讼形态。相较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体系划分较为简单,尤其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尚未在理论层面获得确立,导致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以我国现有的立法和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而合一确定作为这一诉讼类型的成立要件和识别标准,在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进行考察之前,有必要对其识别标准进行系统化研究,因此本文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合一确定作为研究对象开展行文。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都可称为“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但合一确定之于类似和固有,在内涵及必要性的判断基准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本文将其限定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着眼于其内涵及必要性判断基准的不同学说和审理规则两个方面,介绍不同学说的具体内容并对三种不同学说在德日民诉法上的历史变迁进行梳理,得出不同学说产生的依据主要为实体法和程序法间的紧密程度以及当时的立法政策考量,而且合一确定必要性的判断基准运用不同,相应地会导致同一案件关于是否成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结果完全不同。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共有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及其合一确定的基本概念。各国民诉法对其概念的表述不同,但本质一样。“类似”与“固有”中的“合一确定”存在着不同,研究这一基础性概念,需要从内涵及必要性之判断基准的学说和审理规则两部分展开探讨。第二部分,德日合一确定立法例的变迁。合一确定起源于德国普通法,德国民诉法中合一确定理论相关立法例的运用经历了由逻辑上合一确定发展到纯粹的实体法上合一确定,再到诉讼法上合一确定的过程,日本自继受1877年德国民诉法后,有关合一确定的学说大体上经历了与德国相似的历史变迁,但是关于德日现行民诉法中采取何种学说作为通说观点,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学说运用变化的背后,是当时的法文化发展及立法政策。第三部分,合一确定必要性判断基准的不同学说。判断合一确定必要性的基准不同,相应地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范围也有所不同,而针对合一确定的必要性究竟应采何种判断基准,目前学界存在三种不同学说。通过考察各学说的具体内容,了解学说背后的形成原因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同时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得出我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合一确定应为“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而且应以实体法上合一确定说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合一确定之必要的基准。第四部分,我国合一确定审理规则的构建。尝试规范诉讼程序以期对各共同诉讼人间的诉讼标的作出统一裁判,防止产生矛盾判决。学习和借鉴传统大陆法系合一确定的审理规则,对我国现有规定加以改良并完善,构建我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合一确定的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