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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除了要证明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外,还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任何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都是通过客观行为加以外化和表现。通过已知的事实对行为人客观行为分析,从而得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推定方法为我国司法解释所采取,主要有1996年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这三个司法解释均不是从行为上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主要从集资人在以非法集资方法获取集资款后的行为、对集资款的处置情况规定的。如此推定依据不仅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违反了责任原则,而且在实践中造成了混乱,容易导致客观归罪,且不利于集资诈骗罪初始阶段的打击。吴英案作为集资诈骗罪的典型,从案发到做出终审判决都受到了社会各群体广泛的关注。吴英案中显现的问题也是非常典型的,特别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也是争议颇多。且集资诈骗罪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其行为方式有着金融犯罪特有的特点,这使得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更加困难。因此,本文以吴英案为视角,从非法占有目的在吴英案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讨论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基础上对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展开了探究。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阐述,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以及社会大众的公私财产权,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展开全文的论述。首先,笔者从吴英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出发提出非法占有目的在吴英案中存在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公诉机关的观点,即吴英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大量吸收资金,并且在获得集资款后肆意挥霍。但该观点在实体上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在程序上未排除合理怀疑。其次,通过对“占有”涵义以及国内外学者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的分析,得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应区别于“非法占用”以及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并结合集资诈骗罪特有的行为特点得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的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和被权利人以外的人以类似权利人地位非法控制非法募集资金的意图。随后结合本文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分析现有司法推定依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混乱,进而提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证据确实充分,就低评价的原则,并建立行为型认定标准,即从非法集资行为直接认定,并以司法推定为补充。该证明标准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利于在初始阶段打击集资诈骗罪,而且与传统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理论、犯罪构成理论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