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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自贸区的大力发展建设,宽松的商务环境及税收政策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有利背景,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不断增加,“平行进口”也成为贸易纠纷常见的矛盾点。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学术界就开始了对于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的研究。根据现有的理论研究基础,我国《商标法》及相关立法对此并无规定,而立法的不鲜明规定使得司法实践领域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不能更好的定纷止争。十九大报告指出,赋予自贸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作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多地自贸区出台关于汽车平行进口的试点政策,为相关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结合对域外商标平行进口的比较考察,笔者认为在自贸区内对于商标平行进口进行先行先试的推行,无疑是良好契机。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从行为理论延伸至制度设计对自贸区商标平行进口进行合法性研究。第一部分,对自贸区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第一是对FTZ形式的自贸区作了阐释,核心强调“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管理模式;并指出我国自贸区的建立是先行先试、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第二是从含义、成因及特征三方面对商标平行进口进行概述,我国并未对此内容进行规定,此概述对商标平行进口理论作出更为清晰的认定。第三是对商标平行进口的制度价值进行分析,分别从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平衡、权利用尽原则的平衡及消费者利益与商标权人利益的平衡三方面进行阐述,而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认定则是贸易自由化、采用国际权利用尽原则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制度价值的实现。第二部分,自贸区商标平行进口的可行性以及面临困境。可行性在于自贸区在政策上享有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更加明朗的开放性,多地自贸区都已出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试点政策,为我国引入此项法律规定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环境;借助商标法修改契机,符合自贸区设立特点,以及商标平行进口的产品自身也具有不仅是正品且价格相对较低的优势,更利于消费者即期利益的维护。面临困境主要有三,一是国内对于此类案件并没有立法规定;二是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三是缺乏健全的配套措施。第三部分,自贸区商标平行进口的域外考察。TRIPS协议中对此无明确规定,使各成员方都有权因地制宜的决定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欧盟采用区域穷尽原则,此规定仅约束共同体成员,即在欧盟区域内原则上允许商标平行进口;美国对外贸易区与韩国经济自由区是FTZ形式的自贸区,两国自贸区均受海关法规制,美国《海关条例》认定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否侵权在于其是否加贴符合要求的标签,韩国经济自由区采取有条件的允许原则;欧洲自由贸易区与北美自由贸易区是FTA形式的自由贸易区,其中欧洲自由贸易区采用国际穷尽原则允许商标平行进口,而北美自由贸易区对此并无规定。对域外经验进行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且各国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都无明确禁止的规定。第四部分,自贸区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性选择的实现路径。首先明确自贸区商标平行进口的基本价值导向,平衡各方利益。然后进行具体制度的完善,包含对立法规范的完善,自贸区内可以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司法实践的适用标准,可建立指导性案例作为参考标准;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健全如海关法、保税制度及售后服务的完善。从而使自贸区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选择更为可行,此经验亦可为全国范围的相关认定带去可复制、可推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