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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做为第一产业部门在社会各产业部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它与农民、农村两个问题一起,构成了阻碍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在这三大问题中,农民问题是最大的问题。而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问题的核心,如何建构一种高效率的土地产权制度就成了土地研究领域的理论工作者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也是本文作者的研究目的。中国的改革首先自经济领域开始,所以经济学领域对一些涉及经济与发展的问题研究程度较深。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市场经济的改革最终落脚于产权制度上。而产权制度是经济学和法学共同关心的话题,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所以对产权制度的研究就不再仅仅是经济学领域的任务,也成了法学界的热点话题。土地产权制度是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对土地制度进行研究自然也就成了法学产权制度研究的一个重点。对此,法学界的有识之士也早有觉察并正在向这一方向努力。事实上学科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一个领域的研究成果完全可以被别的学科所借鉴,而且,这种借鉴的结果往往可以打破旧有的思维定势,开拓一个新的研究视野。做为后现代主义法学重要流派的经济分析法学在这方面先行了一步,以科斯和波斯纳为代表,率先发现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本文即受其启发,效法其以经济理论反思法律问题的研究进路,以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为研究对象,对中国各种土地产权制度的效率价值及其变迁进行经济的和历史实证的分析,从而重构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为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做美芹之献。本文结构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对本文主要的参考文献进行了综述,并引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中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第二部分是对经济分析法学关于产权制度和效率及二者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介绍。首先,引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观点,对产权和制度这两个基本概念予以厘清。然后分析了产权制度的作用,即优化资源配置、激励产权增效,促使产权人更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资源。最后重点介绍了波斯纳关于产权制度的效率标准,即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必须是使产权完整的制度,这种制度环境下的产权必须达到全面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第三部分基于第二部分的静态产权制度效率分析,从动态变化的角度对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做了介绍。指出新制度潜在的效益价值和现行制度的低效率评价是促使人们改变现行制度的根本动因。在此基础上,作者又对诺斯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类型做了详细介绍。并联系经济分析法学关于产权制度与效率关系的理论,得出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产权制度在静态上的效率价值是其发生变迁的动因,制度变迁理论为产权制度由旧制度向更高效率的新制度类型跃迁提供基本路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对中国几千年超长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做了历史的实证分析,并对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三种士地产权制度类型做了经济分析,指出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是低效率的产权制度类型,私有土地产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效率价值。第五部分是对中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分析,指出该制度是土地产权制度向私有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过渡类型,虽然其曾在改革开放之初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其具有的制度绩效已经释放完毕,必须以新的产权制度取而代之。第六部分是在前几部分的基础上,重构了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指出虽然私有土地产权制度对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自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不适宜实行私有化。自实践角度观察,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产权自由交易制度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制度安排,另外,中国的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是为土地产权私有化做的必要准备。第七部分通过对前几部分的回顾和对各种土地产权制度类型的梳理,得出本文的最终结论: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类型及其变迁历程表明私有土地产权制度具有一定的效率价值,但从中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来看,中国不能实行私有化,而应该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实行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制度。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对历史上的和现实中的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变迁进行经济分析,明确了土地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方向,在微观层面上初步设计了新型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中国农村正在探索的土地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