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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是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嵌入国家监督体系和公益保护体系的“中国化”设计,是以公益保护最大化为目标的公益司法监督制度改革“中国方案”。公益保护执法和司法都属于稀缺性资源,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应当将改变公益保护法律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供求不均衡,重新配置和校正公益保护资源作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和实施的目标。而当前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似乎过于偏重其公平公正层面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益保护的效率,导致了公益保护执法和司法成本的叠加、社会总成本不降反升、办案效果与效率混淆、制度供求不均衡、社会总体福利提升不足等深层次问题。最大化保护公共利益这一相对道德直觉式的表达,容易使人在缺乏认真衡量的前提下,主观性地认为这一制度设计一定能够同时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对于制度运行效率的分析研讨往往是浅尝辄止,或直接进行模糊化处理。对此,传统法学研究方法难以提供科学明确的权衡判断标准,而法经济学以效率作为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一系列分析工具为重新审视和评价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其原理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重要启示:有助于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行为进行解释、预测和判断;科学评价和判断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施效果及其改进方向;以提升总体社会福利为目标有效配置公益保护执法和司法资源。本文围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司法程序、工作机制三个核心问题展开法经济学分析,旨在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所有相关主体的行为、法律制度及实施效果进行解释、判断、评估和预测,为有效配置公益保护资源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优化改进方案。诉前程序具有弥补行政命令对公益保护的实践局限,监管剩余立法权与执法权及最大程度实现成本内部化的作用,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和公益恢复程度的双重审查双重判断标准造成了公益保护成本叠加和公益保护资源配置不当,影响了总体社会福利的提升。诉前程序各方主体间存在复双重博弈结构,运用博弈分析方法,能够对各方主体可能采取的行为进行预测和判断,为提升执法和司法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应通过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成本衡量,找到诉前程序监督数与起诉数的最优比,重新设定提起诉讼的审查判断标准,建立对行政机关的声誉和绩效双重激励机制,促使公益保护效用的最大化。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规则上分析,两种诉讼在前置程序和诉讼请求方面存在关联关系,直接关联点就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检察建议程序方面。由检察机关主导和推动磋商程序,能够在避免叠加成本和减少管理成本的同时获得与审判相同的结果,因此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前置磋商程序中引入检察监督具有可行性,生态文明建设共识将对其起到推动和保障作用。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法经济学分析可知,行政公益诉讼的管理成本低于民事公益诉讼,两种程序错误的可能性也不尽相同,且在需要追究多方责任的情况下,单独起诉相较于共同起诉,不仅成本更低,还能够保证诉讼的预期价值,所以当一个案件同时符合民事和行政两种公益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时,选择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成本会更低。节省办案成本的同时提升效益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应当从提升整体社会效益的角度,在案件范围、诉前公告、责任范围、发挥多元措施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方面进行改进。立法文本规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只对公共利益受侵害的事实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但当前实际运行的举证规则使检察机关耗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汉德法则对分析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规则与诉讼成本、行政机关行为激励之间的联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科学合理的举证规则应着眼于节约诉讼成本和行政机关的正向预防激励,应通过举证规则的改进降低诉讼的管理成本,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主动性。行政公益诉讼生效判决未执行前受损害公共利益的修复仍属于不确定性的期待利益,借鉴公共选择理论有关不同集体决策规则的优劣分析理论,应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所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一致同意并合作实施的判决执行合议制。地方检察机关实行的公益诉讼案件层报省级院审批机制,不仅存在影响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难以厘清司法责任的弊端,还存在办案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增加,却未能减少错误成本的问题。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确保检察权高效运行,需要对层报审批工作机制进行必要控制,确立非有必要不提级审批原则。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属于典型的渐进式制度变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变化息息相关。根据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今后的改革也更适合渐进式变迁路径。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检察的制度供给者和制度适用者,应当在行政检察概念统合下规划和考量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诉讼检察,采取逐步累增与阶段性突破的方式实现两种职能的协同整合。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和监察监督在具体运行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的交叉,但通过公权力监督制度供求关系的分析,检察监督和监察监督的同时存在并非制度供给过剩,而是制度供给不足。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和监察监督作为一类制度结构下的不同制度安排,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特征和监督侧重点,实现动态均衡。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进的路径包括改进理念、重构主体性制度、权义界定和案例指导四个方面。控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成本和维护社会公益不受侵害的公平状态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这项制度的改进应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理念。应当重新对所有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活动的参与主体进行角色定位,使他们具备主体意识,明确主体功能,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不仅要成为激励所有相关主体共同提高社会效率的内在诱因,也要成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总体社会福利增长的外在推动力。需要从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工作效率、促进总体社会福利提升的角度规范和改进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法院、社会公众的权利义务和职权职责。将诉前程序、司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进行法经济学分析得出的具体程序和机制改进的结论提炼为指导性案例的要旨,以提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