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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以其他非法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是危害极其严重的暴力性犯罪。绑架罪不仅对人质的人身安全产生侵害,还以伤害人质身体健康为威胁,向其他个人或组织提出非法的重大要求。因而绑架罪不仅有现实的被害人和实质的被害人两个危害对象,而且受侵害的客体还具有不特定性,有时犯罪结果中还存在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况,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同时绑架罪侵害的又远远不止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危害性完全可以波及整个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所以绑架行为是社会治安打击和防范的重点。为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我国《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做出了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判处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以勒索公私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在此之后,刑法修正案(七)对新刑法又进行了修正,增加了一个“情节较轻"的量刑情节。由于在我国,绑架罪是刑法修订后的一项新罪,所以有关法条有些笼统和模糊,该条款的适用在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认定的问题。因而,从绑架罪的立法之初,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绑架罪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总的来说,刑法理论界对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认定争议比较大。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一罪与数罪以及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比较困难。在法的适用过程中,由于各地和各级的司法工作者的个体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时常出现对同一类型甚至是同一内容的绑架犯罪,在不同的地理区域、不同的司法层级或者是不同的司法者之间,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同案不同判不利于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安抚被害人,更是影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公信力。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绑架罪的相关法规过于概括内容不具体,对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中法条的适用带来不利。因而,针对刑法理论界及刑事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科学探讨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在查阅国际相关立法及学习我国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有关绑架罪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通过对现行刑法关于绑架罪规定的分析,做出了自己对绑架罪的解释和认定,并对绑架罪的法律规范提出了建议,希望司法人员能准确认定绑架罪构成、界限和性质等问题。只有执法人员树立了正确的执法观,才能维护好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