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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参与中的性别和谐是和谐体育、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阐释中国社会体育参与中的妇女与性别差异状况,一方面,可以清晰地呈现社会体育发展中的性别状况,明确妇女的社会体育需求与实际,促进体育事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男女两性平等、和谐理论的构建。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等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1社会体育参与中的性别平等,应是建立在对性别差异充分认识与尊重基础上的平等,其核心内涵是参与权利和机会的平等。社会体育参与的选择应服从于自由的目的,没有选择自由,“平等”便毫无意义。2男女两性群体接受教育与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方面存在的差异状况、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政策和社会主流性别文化,是促使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不平等与差异产生的重要社会因素。3在传统社会时期,妇女社会体育活动一直是在一种缝隙中发展,妇女社会体育活动参与处于一种显性的边缘化状态,而且其产生更多的是由于国家或社会对广大妇女社会体育参与权利与机会的公开剥夺与压制而造成的,因此传统社会时期社会体育活动参与中的性别差异是一种显性性别不平等的体现。4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体育参与表现出一种在国家行政力量强制约束下维持着的浅层次的、非常态的、表面的平等,这样一种由外部力量影响而造成的而非内生自发的“同质”现象,实际上决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而是一种否定和抹煞生理与个性差异的、实质上的性别不平等。5社会转型期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差距的存在,使男女两性不能平等地享受社会进步与体育发展带来的“实惠”,男女两性在社会体育发展过程中的获益并不均等。同时,由于其产生原因和表现的隐性化,使其常以一种不易觉察的,甚至是科学的、友好的形式存在,因此当代社会体育参与中的性别差异是一种隐性的性别不平等。6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会自然而然的带来妇女社会体育的同等发展,社会体育发展并不完全等同于妇女社会体育的发展,社会体育参与中性别平等的实现在于构建,外生性变迁与内生性变迁的有机结合成为构建的最优路径选择。在性别平等构建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激发社会中的积极力量,调动妇女群体的主动性,积极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推动经济、教育领域中性别平等,进而促使体育领域中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