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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所具备的价值被不断挖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众的未来发展走向。行政机关将其掌握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能够让公众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实现自我发展的目的,也是构建阳光政府的必然要求。信息公开的发展离不开行政机关的努力,与此同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救济,对于公众权利保护也至关重要。然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新类型,在我国发展时间尚短,随着近年来案件量的激增,涌现出不少的问题。尽管现有的研究,已经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成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着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这一尚且年轻的制度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本文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对政府信息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分析,总结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概念后,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对于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现状进行介绍:立法上,我国信息公开诉讼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整体内容呈现粗线条状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独特性没有在立法上得到充分反映;司法上,结合本文研究的案例,从起诉事由、诉讼当事人、行政机关的答复和法院的裁判结果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总结目前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发展的情况,从中分析研究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单从本文研究的案例情况来看,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对于例外信息的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缺少对例外信息的可分割性审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信息不存在”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滥诉行为的处理上,应对方式不适当。问题的存在是多方因素共同导致的,理念、制度和司法程序中的种种现状都会制约信息公开诉讼发展。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方面,立法的完善固然必要,然而面对立法的滞后性,切实可行的具体完善措施才是目前最需要的。本文希望通过对裁判原则和具体审理方式的介绍,例如明确例外信息的认定标准,对例外信息的可分割性进行审查,细化“信息不存在”的证明内容,构建应对滥诉行为的合理机制等,帮助司法机关在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中更大范围的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信息公开制度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