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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英格兰,主要在英国适用,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备受争议,但一些大陆国家立法中已经出现此制度。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粗放型发展,使得我国近些年环境侵权问题面临者严峻挑战,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一系列环境问题集中爆发,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由于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救济方法已经不能遏制严重的环境侵权行为,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的价值优越性,吸引了更多人的探索。本文结合我国的环境问题现状,利用法经济学阐述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功能、性质以及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历史进程。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的环境现状和现有法律中关于如何维护环境侵权的制度,分析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做铺垫;同时,分别从环境侵权的特征,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等方面分析了环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讲述了法经济学的观点,从法经济的角度揭示了环境侵权的经济本质是侵权成本内部化,通过建立相应的经济模型,例如,成本—收益理论说明环境侵权中是否可以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四部分试图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实施体系。本文利用法经济学的知识,借助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将法律制度与经济问题量化,经济模型的建立具有科学性能够更好地研究法律制度,结合生产函数理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逃避概率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