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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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在2014年被提出,2016年在18个城市展开了试点工作,到2018年正式进入立法,它不同于以往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我国追求公平和效率并重的背景下发展出来的。认罪认罚制度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办理的任一阶段,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进程中发挥了更为突出的作用。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依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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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在2014年被提出,2016年在18个城市展开了试点工作,到2018年正式进入立法,它不同于以往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我国追求公平和效率并重的背景下发展出来的。认罪认罚制度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办理的任一阶段,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进程中发挥了更为突出的作用。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依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羁押犯罪嫌疑人,进而实质性影响案件办理进程。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态度、行为等提出量刑建议,且该量刑建议会对审判机关产生一定的制约力。本文主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案例、裁判文书等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的检察主导进行实证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检察主导的概述,分析检察主导的基本内涵,论证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检察主导的正当性,检察主导在规范中的体现;第二部分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检察主导的方式进行实证研究,总结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的检察机关在控审、控辩和侦检关系中的表现;第三部分是对认罪认罚案件由检察机关主导产生的实际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的检察主导作用的发挥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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