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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科技创新、吸纳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融资困难是限制中小企业发展最突出的因素,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为企业增加信用来帮助企业获得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通过承担银行不愿承担的风险来获取收益,经营的是信用资产,其高风险性为世界所公认,面临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诸多风险。构建完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法律制度是担保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当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主要以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是政策来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立法层级较低,依靠政策的宏大语词来代替法律规则,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刚性,而且现行规定无论是在风险预防环节还是风险分散与补偿环节都存在着一些漏洞。根据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情况及法律环境,应建立一个从风险预防到内部风险控制再到风险分散和风险补偿的完整的风险控制法律体系。首先应该提高公司准入门槛、明确业务范围以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同时在也要健全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采取科学的决策程序,细化审保偿分离制度,明确经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此外,通过重新确定担保贷款限额的标准,构建和完善再担保、银担比例担保及反担保制度以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当然,鉴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给社会带来的福利,应借鉴美国及日本的政府补偿制度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补偿,以保障其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