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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均高达10万人左右,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也呈不断上升趋势。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存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之中的,但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司法实践认定处理中依然存在许多困难。因此,本文试从案例入手,对比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在相关问题上的异同,结合自己在相关问题上的理解,给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对有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方面的问题给予一些帮助。本文试从以下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案例指引。这一部分列举了两个案例,一是交通肇事后关于逃逸判定的案例,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是否就一概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二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案件的分歧在于只要发生了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是否就一概被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以及在交通肇事中是否能成立自首?笔者同意在交通肇事中存在自首的适用空间的观点。通过这两个案例来引出文章的后续部分。第二部分是交通肇事后,对逃逸行为认定的分析。这一部分主要阐述关于“逃逸”的学界争议,逃逸行为的构成要素,以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认定。刑法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逃避救助义务说”和“逃避法律追究说”的对立上。笔者试分析两种观点的优劣,将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有能力救助伤者而不履行救助伤者义务的行为,或者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不报警不保护事故现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在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认定中,没有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是逃逸认定的唯一标准,还应通过行为人之后的行为来分析认定是否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第三部分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有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论争议、界定以及具体情形的处理。学界在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个问题上也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次事故说、二次事故说和再次加害说。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中,二三两种观点存在明显缺陷,符合立法精神的只有第一种观点。有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问题要特别关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笔者认为,逃逸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在面对错综复杂的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不能想当然地将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二者相加得到“逃逸致人死亡”,而是要考量立法原意,分析逃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第四部分针对案例中出现的交通肇事中能否适用自首制度的问题进行探讨。学界的观点分歧主要包括否定说、限制肯定说和肯定说三种观点。笔者同意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及时救助被害人,只要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自首,并阐述了理由。另外,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时,应当严格按照自首的成立条件,并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