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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制度在我国是一种用而不宣的制度。刑法界对我国是否存在前科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虽然我国没有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前科制度,但前科却是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甚至发挥着巨大作用,影响公民的权利,改变公民生活、命运的一项社会制度。现行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对有前科者资格、权益的实际限制或剥夺,过于重视对行为人再次犯罪的防范,而忽视了引导有前科者早日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这对有前科者是不公正的,从而与我国社会现行提倡的和谐社会精神相悖离。本文正是以这样的时代背景为出发点,运用比较研究、一般分析与特殊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刑法理论和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前科制度的存在及价值、缺陷和如何完善进行研究。这一研究既可以在理论上极大地丰富我国前科制度的内容,开阔前科制度研究的视野;在实践中又有利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前科制度,真正发挥前科制度在惩治和预防犯罪领域发生的作用。本文首先对前科及前科制度进行了古今中外的考察,阐述列举了国内外实践中和理论界对前科的概念、判定标准的观点,分析了前科的目的、特点和特征,以此来增强对前科的认识。之后通过对前科制度的价值和弊端研究并结合具体事例分析了前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弊端。其次,在研究国内外前科制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前科制度现状,归纳总结出我国前科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提炼出了完善我国前科制度的建议。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前科制度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前科制度的发展体现了刑罚由严酷到宽和的发展趋势;前科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实现刑罚目的、弥补刑罚功能的不足、保护法益方面发挥重要的意义。但前科也有其负功能,即不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我国的前科制度具有重大的缺陷:一是前科报告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性;二是缺乏前科消灭制度。我国的前科制度的完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