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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欧盟1993年的《关于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指令》作为切入点,选取其第三条中规定的诚信原则判断标准,从指令本身及指令转化、执行的情况入手,以此侧面论述了诚信原则在欧洲统一法实践中的表现。本文认为《指令》在制定的过程中,结合了促进内部市场建立、保护消费者这两个主要目的。而其中的诚信原则条款,更是成为了欧洲统一法实践的一个实例。总体上看,这都是有利于内部市场及欧洲统一化的。《指令》中的诚信原则在各国转化中,充分反映了各国对待诚信原则的态度,也充分体现了欧洲各国在法律上的多元化。诚信原则,及其他各种原则,在法律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诚信原则在欧洲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各国对它更没有一个统一的态度。仅仅是诚信原则的有限转化,在英、法、德这三个主要国家间就完全没有统一的迹象。英国法中诚信原则只具措辞上的意义,法官担心它的不确定性。德国拥有一般诚信原则,其影响远超《指令》中诚信原则的范围。法国法虽有诚信原则的概念,但影响并不深远,其对消费者较好的保护不以诚信原则为手段。通过对《指令》中诚信原则的研究,认为诚信原则的统一将会是一个困难的过程,所面临的问题很多。如果欧洲私法统一已经成为了欧洲官方的立法方向,那么可以预见,这种复杂性意味着欧洲合同法统一,甚至私法的统一运动,依然任重道远。